垃圾分类自开展以来
得到许多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但你知道吗?
在生活垃圾中
如果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投放
要被罚钱哟!
我们如何垃圾分类?
存在哪些处罚?
个人及管理责任人如何开展垃圾分类? 根据《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规定、《贵阳贵安聚焦“五个环节”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方案》要求: 在家里和单位将垃圾进行“干湿”分类,出门以后“干湿”投放,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物业管理公司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小区内环卫设施设置、宣传氛围营造及干垃圾“第二次分类”等工作。物业小区由住建局、属地乡办、村(居)委会建立“三级”包保体系,共同督促、指导物业小区落实垃圾分类各项工作。 老旧小区有业委会的,由业委会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无业委会的,村(居)委会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全面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老旧小区由区综合执法局、属地乡办、村(居)委会建立“三级”包保体系,已市场化的老旧小区,由市场化公司落实“第二次分类”。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各类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本组织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全面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由机关事务中心、教育、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与属地乡办、村(居)委会建立“三级”包保体系,共同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垃圾分类各项工作。 农贸市场、大型商超、酒店、影院、车站等经营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人是本组织及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全面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由商务、文旅、市场监管等经营场所主管单位、属地乡办、村(居)委会建立“三级”包保体系,共同督促经营场所落实垃圾分类各项工作。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怎样处罚?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实,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管理责任人在什么情形下会被处罚? 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进行维护管理导致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整洁的;(二)未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岗位责任的;(三)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未进行公示,未分类收集或者未分类贮存生活垃圾的;(四)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或者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告的;(五)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如实记录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相关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集或者运输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在什么情形下会被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具有分类收集或者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车辆未喷涂相应标志,或者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二)未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或者收集时间的;(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或者作业技术规程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或者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的;(四)运输过程中未保持车辆外观整洁的;(五)收集或者运输作业完成后未对收集、运输设施、场地或者周边环境进行清理、保洁的;(六)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七)发现交收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管理责任人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收集或者运输,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1:2022年11月4日,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沙冲中队对辖区进行垃圾分类督察时发现,某小区垃圾分类点位未按要求整改。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存在未进行维护管理导致收集容器不整洁、未分类收集或者未分类贮存生活垃圾等情况现场下达整改,开具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1000元。 案例2:2022年11月3日,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花果中队在辖区开展“垃圾分类”检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有5家商户未按照要求整改,依然存在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标识设置不规范现象。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相关规定,现场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拟罚金额1000元。 案例3:2022年10月28日,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西湖中队在辖区开展“垃圾分类”检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毛某某家的装修工人在就餐后将厨余垃圾随意丢到小区干垃圾桶。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二十条,对毛某某个人处以罚款100元。 垃圾分类 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请大家自觉遵守 做垃圾分类的践行者 主办:清镇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