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警方公布10余起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典型案例
2022-09-14 12:45:17 来源:甲秀新闻 编辑:隆一
  • 为全力维护贵阳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自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公安系统立即组织力量,通过加强沿街巡查、舆情监控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9月2日以来,贵阳市已陆续通报10余起典型案例。

    9月2日——

    花溪区:

    2022年9月2日,花溪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康某某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未取得全域通行证的情况下跨区域流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康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9月5日——

    观山湖区:

    2022年9月5日,观山湖区金华园金龙国际花园小区鲁某某(女,55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翻越围墙欲进入封闭管理小区、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抓扯防疫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对鲁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9月7日——

    观山湖区:

    2022年9月7日,观山湖区世纪城龙城壹号小区银某某(男,57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私自外出、不佩戴口罩、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辱骂防疫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依法对银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花溪区:

    2022年9月7日,花溪区某宾馆内杨某某、李某、张某某、陈某某四人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违规聚集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杨某某、李某、张某某、陈某某四人受案调查。目前,杨某某、李某、张某某、陈某某四人正在接受封控管理,待封控解除后依法处理。

    9月8日——

    观山湖区:

    1.2022年9月8日,观山湖区金华园金麦花园小区夏某某(女,34岁)、陈某(男,37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不配合核酸采样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对夏某某、陈某给予行政处罚。

    2.2022年9月8日,观山湖区美的公寓楼晋某某(男,53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辱骂防疫志愿者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依法对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9月10日——

    云岩区:

    2022年9月10日,云岩区八鸽岩路居民左某某(女,34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明知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实施私自外出、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强闯防疫卡点、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左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观山湖区:

    1.2022年9月10日,观山湖区金元国际新城小区陈某某(女,33岁)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擅自营业美容院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2.10日,观山湖区上寨村花鱼井组村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酒后强行冲卡、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3.百花湖镇萝卜村村民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强行冲卡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9月11日——

    云岩区:

    1.2022年9月11日,云岩区西瓜村村民田某某(男,57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明知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窜至西瓜村木瓜田路口疫情防控卡点,实施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强闯防疫卡点、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田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2.2022年9月11日,云岩区东山村村民刘某(男,35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明知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窜至东山村实验三中路口疫情防控卡点,实施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强闯防疫卡点、辱骂防疫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刘某给予行政处罚。

    观山湖区:

    1.2022年9月11日,在观山湖区太平哨疫情防控卡点,驾驶人张某(男,29岁,现住南明区后巢乡)驾驶贵A·21V**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强行冲卡的严重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对张某给予行政处罚。

    2.观山湖区上寨村花鱼井组有村民3人实施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之规定,依法给予3人行政处罚。

    9月12日——

    云岩区:

    2022年9月12日,云岩区八鸽岩路居民张某(女,59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明知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实施私自外出、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张某给予行政处罚。

    观山湖区:

    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1人实施擅自经营足疗美容院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9月13日——

    南明区:

    9月13日,南明公安分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通报对一起疫情期间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的行政处罚。

    近日,违法行为人黎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向网友散布“这两个应该是想强奸这个女生,女生没有同意,才被两个人推下来的,你看衣服都是乱的”等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黎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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