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
在河里电鱼没什么
大不了的
结果这两人非法电鱼就摊上大事儿了!!!
近日,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到赤水市巡回审理肖某某、周某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判处拘役六个月。
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
2019 年 1 月 17 日 22 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携带鱼机、电瓶、舀兜等工具驾船从赤水河流域复兴镇红十字码头向葫市镇方向行驶,到达赤水河流域葫市镇大坨(小地名)后往复兴镇方向返回。往返途中,两人轮流使用电鱼工具实施电鱼行为,获鱼 42 尾,重 26779.6 克。次日 7 时许,船行至赤水河流域复兴镇红十字码头,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肖某某逃离现场后于同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对两名被告人进行宣判。
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了解一下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什么是禁渔区
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重要的鱼、虾、蟹、贝、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什么是禁渔期
是指对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 36号)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