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试行)

2022-06-14 17:01:31 贵州省精神文明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 神,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广泛动员和积极 引导干部职工、广大群众及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增强 广大志愿者的成就感和荣誉感,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社会 化、专业化、常态化,营造“ 有时间当志愿者、有困难找志愿 者”的浓厚氛围,培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生活新风 尚,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 、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 服务制度化的意见》 有关要求,按照《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 《关于推进贵州省志愿服务新高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相关规 定,结合全省志愿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 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 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应当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 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 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其登记管理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工作者,是指组织、培训、帮助、支持 志愿者提供服务,并对志愿服务进行相关管理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 个人。


第三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志愿服务 组织、注册的实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团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志愿服务的激励嘉许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 持 精 神 褒 奖 与 物 质 激 励 相 结 合, 以 精 神 褒 奖 为主;(二) 坚 持 示 范 激 励 与 适 度 回 馈 相 结 合, 以 示 范 激 励 为主;(三) 坚 持 属 地 管 理 与 社 会 参 与 相 结 合, 以 属 地 管 理 为主;(四) 坚 持 长 期 激 励 和 临 时 激 励 相 结 合, 以 长 期 激 励 为主。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的激励措施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 统(中国志愿服务网、贵州志愿服务网)的记录为激励依据。


第二章 星级评价


第六条 志愿者星级评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三)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国志愿服务网、贵州 志愿服务网)中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四)遵守社会公德,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五)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100 小时及以上; (六)具有完整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连续五年无不良信 用记录。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 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评价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 星和五星,共五级。 星级评价标准如下: (一)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100 小时的,评价为 “一星志愿者” ; (二)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300 小时的,评价为 “二星志愿者” ; (三)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600 小时的,评价为 “三星志愿者” ; (四)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1000 小时的,评价为 “四星志愿者” ; (五)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1500 小时的,评价为 “五星志愿者” 。 


第八条 志愿者的星级评价由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中国志愿服务网、贵州志愿服务网) 根据第七条规定自动 生成。 


第三章 激励嘉许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和有关志愿服务组织定期开展宣传推选活动,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对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集体予以表彰。 


第十条 鼓励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对本单位的志愿服务组织及个人定期给予表彰和激 励。 鼓励社会各界对参加国家公共安全防控、突发公共事件 处置等特殊岗位志愿服务和返乡助力乡村振兴等志愿服务给 予大力支持和褒奖。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益广告、 文艺作品、文创产品等媒介应积极大力宣传、全面展示志愿服 务先进典型事迹和风采。


第十二条 鼓励各级各类活动组织者邀请志愿服务先进 典型代表参加有关庆典、赛事活动,参加或列席有关重要会议 和活动,纳入走访慰问重点对象。 


第十三条 组织志愿服务先进典型进学校、进机关、进企 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军营开展巡讲巡演活动,用鲜活的事例 和榜样的力量影响人、感染人、带动人、塑造人。 


第十四条 鼓励各级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将参加 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实践学分管理、中学将学生参 加志愿服务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学将学生参加志愿服 务纳入社会实践内容。 鼓励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将参加志 愿服务情况纳入岗位聘任等重要条件和加分范畴。 鼓励相 关部门将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纳入全省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予 以激励。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 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 鼓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保险企业、爱心人士等 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人身意外保险。 鼓励保险企 业设计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险 种,为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人身意外团体险及其他相应保险费 用提供减免服务。 


第十六条 星级志愿者享受下列激励嘉许政策: (一)在评先评优方面:在推荐评选道德模范、劳动模范、 优秀党员、“青年五四奖章” “三八红旗手” 、最美志愿者、最美 人物、身边好人等各级各类先进典型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星级志愿者;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评先选 优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 (二)在招录招聘方面: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 单位、大专院校和其他组织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考教 师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星级志愿者。 (三)在教育医疗方面: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 生考试时,同等条件优先录取五星志愿者;鼓励高等学校、中 等职业学校对于符合学生救助政策的星级志愿者,同等条件 优先资助;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五星志愿者就医门诊挂 号、入院就诊时开通 “ 绿色通道” ,体检每年给予一次费用 优惠。(四)在就业创业方面:鼓励各级各部门在星级志愿者办 理企业登记、企业债发行等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给予享受 “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鼓励各级各部门在同 等条件优先向五星志愿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各级各部 门在同等条件优先为星级志愿者安排各类专业培训。 (五)在公共交通方面: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星级志愿 者购票优惠政策,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五星志愿者免费提 供交通出行卡;鼓励铁路、民航经营单位对星级志愿者提供优 先服务、“诚信购票”等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 (六)在金融服务方面:鼓励商业银行在星级志愿者办理 银行相关业务时提供 VIP 窗口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结合实际向星级志愿者提供优质金融产品,给予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星 级志愿者守信激励措施。 (七)在文化生活方面:鼓励各级公共教育场所、体育场 所、影院、文化场所、旅游景区等场所给予星级志愿者本人门 票优惠;鼓励省内星级酒店给予四星级及以上志愿者在酒店 住宿时,凭本人有效证件,可享受“免押金服务” 和商务合作 优惠价;鼓励通信运营商给予星级志愿者享受手机通话和手 机流量优惠政策;鼓励和组织商家建立爱心联盟,给予星级志 愿者在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大型商场、超市办理优惠购物卡,享 受优惠折扣;鼓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为星级志愿 者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鼓励村、社区建立志愿服 务时间储蓄和回馈制度,设立志愿服务时长积分兑换或采取 服务转换等方式,为星级志愿者提供适当的服务回报或物质 奖励。(八)在关心关爱方面:对突发重病、事故的困难星级志 愿者可向属地志愿服务主管部门、上级志愿服务联合会或志 愿服务基金会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遭受重大意外的星级志 愿者,志愿服务主管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给予相应的生活 照顾和物质帮扶。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机构牵头作用,统筹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志愿服务激励嘉 许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不断丰富完善激励嘉 许措施,加大保障力度,做到更加细化、更具特色、更有针对 性、更富操作性,确保激励嘉许对象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 福感。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志愿者,撤回已取得的星 级认定和表彰荣誉: (一)在志愿服务活动记录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利用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三)违反志愿 服 务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恶 劣 影 响的;(四)个人主观故意严重扰乱志愿服务组织正常运作的; (五)其他违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序 良 俗 造 成 不 良 影 响的。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激励嘉许对 象资格不符的,应及时反馈属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对资 格不符事实认定完成后即撤销星级志愿者称号,并停止享受 相应优待,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追偿。 激励嘉许对象在取得资 格之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实的,应当终止享受 相应优待,并撤销星级志愿者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鼓励各市(州) 、县(市、区) 、行业系统、企事 业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先行先试,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操作 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激励嘉许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