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切勿以身试法!
2023-05-12 10:20:52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


  • 广大农民朋友:


    你们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是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迫切需要,是改善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我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清镇市建成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周边,各乡(镇)的政府驻地所在行政村(居),高速、铁路沿线两侧 2 公里范围内,以及国、省干线两侧 1 公里范围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 米范围内,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 1 公里以内区域,全天禁止任何单位、集体及个人露天焚烧秸杆。全天禁烧区以外的区域在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及其他特定情况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气象部门发布的寒潮预警期间,为保护特殊农作物防御霜冻,需临时焚烧的除外)。


    二、告知书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油菜、谷物、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秸秆是重要的生物质资源,科学利用可作为养殖业饲料、种植业肥料、食用菌基料、环保型工业原料及新能源替代材料等用途。


    三、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


    (一)露天焚烧秸秆产生大量烟尘,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危害人体健康,对眼睛、鼻子和咽喉产生不良刺激,易引发咳嗽、胸闷、流泪、支气管炎等疾病。


    (二)容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威胁国家森林生态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影响交通安全,同时对电力设施、粮油库等敏感设施也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四、处罚条款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19 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74 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5 倍以下的罚款。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5 条规定,以放火罪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五、鼓励积极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投诉、举报各种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


    举报电话:


    红枫湖镇 82602062
    站 街 镇 82580032
    卫 城 镇 82572085
    新 店 镇 82740018
    流 长 乡 82770105
    犁 倭 镇 82790002
    王 庄 乡 82700001
    暗 流 镇 82750003
    麦 格 乡 82830131
    巢凤街道 82566556
    青龙山街道 82602251
    滨湖街道 88412001

    广大农民朋友,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是全体公民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大家积极响应,牢固树立起变废为宝的经济理念,多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利用秸秆资源,做严禁秸秆露天焚烧的践行者、监督者和宣传者,为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出应有的贡献。

    清镇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主办:清镇市融媒体中心

    审核:杨珊

    编审:王艳妮

    编辑:任芳靓

    投稿邮箱:18480937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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