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活动用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可奖励“光盘行动”消费者;
▶点餐浪费可收厨余垃圾处理费;
▶商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高罚1万;
▶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浪费,最高罚5万;
▶制作发布传播暴饮暴食视频节目,最高罚10万。
END
主办:清镇市融媒体中心审核:杨珊编审:王艳妮编辑:隆一投稿邮箱:18480937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