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事项和信息,一旦泄露便会影响管理职能的正常行使,直接干扰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却未能引起相关人员的足够重视。一些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常常出现在微信、抖音等社交和自媒体平台,不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还给机关单位工作开展带来被动,同样给保密管理带来挑战。
2013年,某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时任文书黄某,在负责制作当年《全省民委主任(宗教局长)会议材料汇编》时,由于缺乏保密意识,未与提供材料的业务处室核对文件是否涉密以及控制接触范围,将汇编文件直接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并打印。2016年5月,黄某调离省民委(宗教局),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也未对该计算机内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移交。2017年8月,有关部门在自查自评督查工作中发现,现任文书刘某使用(原为黄某使用)的计算机内存储的《全省民委主任(宗教局长)会议材料汇编》涉嫌涉密。经鉴定,该文件为工作秘密。事件发生后,省民委(宗教局)将黄某的违规行为通报其本人及现任职单位,并在本系统内通报。
上述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是公职人员的保密意识缺失、机关单位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未能得到健全和完善,由此导致泄露工作秘密的事件发生。
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单位对工作秘密的管理较为薄弱,主要反映在对工作秘密的重视不足、内涵不明、职责不清等方面。
究其原因,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定密权限、定密依据、要素内容、专用标志均具有严格的法定性不同。工作秘密事项主要由各级机关单位自行确定,目前尚未有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机关单位从本地方本系统的工作惯例、业务需要出发,各自确定工作秘密管理体制、方法和措施的做法比较普遍,其中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导致泄露工作秘密事件时有发生,给相关工作造成较大被动。
总体上看,当前工作秘密的保护和管理缺乏专门的管理法规,也没有一个归口管理、统一指导的主管部门,使得工作秘密的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滞后。小编认为,当务之急,是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工作秘密的保护。
一、处理好保护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关系
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工作秘密涉及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两者都是由机关单位产生,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在外在表现上也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两者都具有保密信息的一般属性,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而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泄露工作秘密,不仅会直接扰乱工作秩序,严重的还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依法保护好国家秘密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工作秘密,该公开的依法公开,该知晓的及时知晓,该保护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按照相关法规保护好。
二、做好工作秘密的界定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定密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容易,而工作秘密的界定比起国家秘密更为复杂。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从内容上界定,将本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或不宜对外公开的、而又较为重要和敏感的事项梳理出来。具体做法可以将本国家秘密事项和工作秘密事项列举聚集在一起,使机关相关人员知晓和遵守。
从标识上界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按密级进行标识和管理。属工作秘密事项一般不作密级标识。对未标明密级,又不对外公开的正式文件,须标明知悉范围,或标明“依申请公开”字样,以示提醒。对非正式文件的工作秘密材料,可标明“内部资料、会议材料”、“注意保存”或“会后收回”等字样,使之妥善管理。对特别敏感的工作秘密还可明确到具体知晓人、退回时间和部门等。
定密责任的界定。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大多数机关都指定有专人负责(定密责任人),并有明确的定密流程。对工作秘密的确定包括知悉范围、保密期限、存放地点等,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工作秘密的范围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当前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条件下,稍有不慎,许多敏感信息就会被泄露,所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
首先,从宏观层面而言,需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工作秘密的定义和范围,确定和解除权限、方法和程序,保护(管理)的总体标准和基本制度,监管体制和追责机制等,尤其需要指定一个或数个部门对总体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管。
其次,各部门可以研究制定专门的工作秘密事项范围,明确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和控制范围,也可以参考司法、教育等部门保密事项范围的体例,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工作秘密的范围和内容。
最后,机关单位要结合具体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在保密“两识”教育培训中增加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增强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技能,同时规范、强化工作秘密的日常管理,把工作秘密管理纳入到以国家秘密为主体的信息安全保密整体工作中统一部署、集中监管、加强防范,杜绝泄露工作秘密的事件发生。
主办:清镇市融媒体中心
审核:杨珊
编审:王艳妮
编辑:隆一 投稿邮箱:18480937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