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应知应会知识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如有以下行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承担相关责任,并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于管理责任人(物业公司)
1、具有以下情形,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进行维护管理导致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整洁的;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未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岗位责任的;
(2)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或者翻捡、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告的;
(3)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如实记录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未进行公示,未分类收集或者未分类贮存生活垃圾的。
(2)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相关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集或者运输的。
二、对于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配备具有分类收集或者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车辆未喷涂相应标志,或者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
(2)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或者作业技术规程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或者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的;
(3)发现交收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管理责任人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收集或者运输,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未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或者收集时间的。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运输过程中未保持车辆外观整洁的。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收集或者运输作业完成后未对收集、运输设施、场地或者周边环境进行清理、保洁的;
(2)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
三、对于个人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综合行政部门核实,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