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要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具体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每月1890元;二类地区:每月1760元;三类地区:每月166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每小时19.60元;二类地区:每小时18.30元;三类地区:每小时17.20元。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2019年印发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