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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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21:21:40
来源:贵阳公安观山湖分局
编辑:石三玲
警情通报
近日,观山湖公安分局进一步加大对涉疫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现将部分案件通报如下,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案例1:
2022年9月11日,观山湖区金华镇卯某某(男,48岁)在未取得《旅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无证经营,并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未对入住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之规定,依法给予卯某某行政处罚,并对非法经营的旅店予以取缔。
案例2:
2022年9月12日,黄某(男,47岁)和曾某某(男,47岁)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驾车从观山湖区往返南明区,实施冲卡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给予黄某、曾某某行政处罚。
案例3:
2
022年9月13日,观山湖区新寨村张某某(男,49岁)、李某某(男,56岁)、阙某某(男,64岁)等8人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之规定,依法给予张某某、李某某、阙某某等8人行政处罚。
案例4:
2
022年9月14日,李某某(男,38岁)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冒用陈某(男,35岁)微信健康码全域通行证,企图蒙骗防疫卡点执勤人员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给予李某某和陈某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解封不解防。请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
2022
年
9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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