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诉源治理,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根据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管理有关规定,特向社会公开招募特邀调解员5-20名,接受委派、委托调解矛盾纠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年龄二十二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爱调解事业;
4.具备从事调解工作的经历、生活经验,或者具有法律、建筑、医疗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5.未受过强制性教育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1.接受我院委派、委托,对特定纠纷进行调解。
2.每月累计接受我院委派、委托调解不少于8个工作日,受聘后每月平均接受委派、委托调解并实际组织调解案件不少于5件。
3.特邀调解员接受委派、委托调解为志愿行为。
调解成功的,综合考虑特邀调解员调解过程中产生的误餐、交通、通讯等费用支出,给予个案补贴(约300元左右),具体补贴金额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按照规定标准确定,按月或者按季计发。
未调解成功的,调解过程中产生的误餐、交通、通讯等费用由特邀调解员自行承担。
1.特邀调解员与我院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受聘后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实行自律性管理。
2.我院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择优确定特邀调解员人选,发放特邀调解员聘书。报名人数超过最终确定邀请人数的,纳入备选库。曾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且已退休的、以及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优先选聘。
3.受聘后连续2个月实际参与调解的时间和案件数量累计不能达到规定数量的,取消入册资格。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通过所在组织推荐或者本人自荐。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3.学历证、退休证(退休人员需提供)复印件;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底色不限);
5.证明本人具有调解经历、调解能力的其他材料。
2022年2月28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