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广大农民群众: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保障好初级产品的供给是一个重大战略性问题,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保障粮食安全,大家都有责任”。近年来受各方因素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导致土地资源浪费、耕地质量下降,给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带来一定影响。为有效遏制耕地撂荒,保障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现将遏制耕地撂荒有关事宜告知:
一、耕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按照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
二、耕地撂荒的相关处罚
(一)闲置、荒芜耕地的应当缴纳闲置费,按照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
(二)弃耕抛荒2年以上的将依法依规收回。
三、耕地不得闲置撂荒、鼓励复耕复种
各地区的撂荒地,要尽快复耕复种,耕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各地也可根据当地条件,宜粮则粮、宜特则特,发展粮食、蔬菜等生产,增加多样化产品供给。对于劳动力不足的,要积极开展土地流转,或由村集体组建代耕中心帮助种植;对于基础设施条件差和因灾损毁的,要利用高标准农田、水毁修复工程等措施加以整治;对于已流转未使用的耕地,要加强与流转方沟通,要求其尽快开展种植;对于已征收未利用闲置地块,要加强与征地方协调,短期内不开发的由村集体组织种植。
为维护自身利益,请广大农民群众结合当前生产时节,及时翻犁耕地,实现满栽满插,杜绝耕地撂荒,全民共同保障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