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2021-05-26 09:49:21 多彩贵州网 编辑:卓娜
  •  林业有害生物是“无烟的森林火灾”,其成灾面积是火灾的三倍,对森林资源破坏非常大。

      在5月24日至27日举行的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现场

      2018年5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成立了有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林业局等共同参与的起草组,开展《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及立法调研工作。起草组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和兄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到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铜仁市、省林科院等开展调研。两次召开征求意见会,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论证和20余稿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三条,分别为总则、预防、检疫、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草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林业经营者、管理者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直接责任人。

      《条例(草案)》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工作中关于普查、专项调查、防治规划、重点预防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规范细化。对植物检疫作了规定,包括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的确定和公布、疫区疫点的划定程序、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范围等进行明确。

      关于治理问题,《条例(草案)》第四章明确了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时,属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除治的义务;对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有关部门的查明情况、评估和及时除治义务;在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林业经营者、管理者的除治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规定因除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予采伐。组织采伐林木的单位应当在应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条例(草案)》根据生物安全法、新森林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新形势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和实际,对违反《条例(草案)》的禁止性规定设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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