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这16批次食品不合格 涉及土豆粉、土蜂蜜等
2020-08-28 10:14:23 多彩贵州网
  • 8月27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通告显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和饮料24大类食品61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执行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01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

      不合格食品涉及菌落总数、嗜渗酵母计数、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甲氰菊酯、氧乐果、辛硫磷、磺胺类(总量)、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总酸(以乙酸计)指标。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岩新国琴便利店销售的、标称贵州天地之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湿粉条),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天地之源贸易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习水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超记蜂蜜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岩蜂蜜,嗜渗酵母计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三、桐梓县国乾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桐梓县宏星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德毓土蜂蜜,嗜渗酵母计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四、红果伟业海产品店销售的黄花鱼(死),恩诺沙星、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五、标称贵州铜仁贵农特产食品开发加工厂生产的糟辣椒,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六、标称石阡县黔鑫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棒棒牛肉(麻辣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七、黔东南宏发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省陶老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原味米花糖(膨化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八、黎平县贵城现代超市销售的芹菜,辛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九、瓮安旺玛特超市销售的、标称瓮安县香溪酱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福泉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省福泉市满园香调味品厂生产的衛生酱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一、贵州省瓮安县华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风清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片,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二、贵州省瓮安县华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风清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丝,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三、标称黔西南州振兴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陈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四、贵州农源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茄子,甲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五、贵安新区强斌绿色食品生鲜店销售的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六、贵安新区高峰镇吴松斌猪肉销售点销售的猪肝,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黔东南州、黔南州市场监管部门,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贵安新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延伸阅读:

      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 2717—2018)中规定,酱油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5×104CFU/mL,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5×103CFU/mL。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个别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又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二、嗜渗酵母计数

      嗜渗酵母是一类耐高渗透压、耐盐耐糖的酵母菌,蜂蜜中嗜渗酵母对蜂蜜品质影响较大,是导致蜂蜜发酵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 14963—2011)规定,蜂蜜中嗜渗酵母计数的最大限量为200CFU/g。蜂蜜中嗜渗酵母计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蜂蜜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受到嗜渗酵母等微生物的污染。食用嗜渗酵母计数超标的蜂蜜,可能出现腹泻等不适症状。

      三、甲氰菊酯

      甲氰菊酯是一种广谱、高效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杀螨剂,具有触杀和驱避作用,可防治蔬菜、棉花、谷类作物的鳞翅目、半翅目及螨类害虫,广泛用于各种果树、棉花、蔬菜、茶叶等作物的虫螨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茄子中甲氰菊酯的残留限量为0.2mg/kg。蔬菜中甲氰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为了防治虫害而超量使用所致。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四、氧乐果

      氧乐果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主要用于防治吮吸式口器害虫和植物性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氧乐果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五、辛硫磷

      辛硫磷是生产中常用的广谱性有机磷杀虫剂,以触杀、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叶菜类蔬菜(普通白菜除外)中辛硫磷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造成辛硫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过量施用,或未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六、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鱼的皮和肉中恩诺沙星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七、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八、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药,具有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等特性,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肝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磺胺类药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治疾病而超量用药或对用药控制不严所致。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

      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矶)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应用于粉丝粉条中,其铝的最大残留限量为200mg/kg。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长期摄入铝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影响人体对铁、钙等营养元素的吸收,从而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等,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防腐剂是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加入食品以延迟微生物生长或化学变化引起的腐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对国家标准不了解或了解不够透彻,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防腐剂的用量所致。防腐剂长期过量摄入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

      十一、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氨基酸态氮是酱油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氨基酸态氮不合格,主要影响的是酱油产品的风味。《酿造酱油》(GB/T 18186—2000)中规定,三级酿造酱油的氨基酸态氮(以氮计)含量不低于0.40g/100mL。氨基酸态氮含量不达标,可能是产品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未达到产品要求的发酵时间,或产品配方缺陷的问题;还有可能存在个别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而故意掺假的情况。

      十二、酸价(以脂肪计)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马铃薯片》(QB/T 2686—2005)规定,马铃薯片的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为3.0 mg/g。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等,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十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过氧化值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GB 17401—2014)规定,膨化食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为0.25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或是产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

      十四、总酸(以乙酸计)

      总酸是食醋的品质指标,反映其特色的重要特征性指标之一。对酿造食醋来说,酸度越高说明发酵程度越高,食醋的酸味也就越浓。《酿造食醋》(GB/T 18187—2000)规定,食醋中总酸(以乙酸计)含量应不低于3.50g/100mL。总酸含量未达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工艺控制不严,未达到发酵所需的时间;或者是产品配方存在缺陷。


清镇市新闻客户端黔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