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院发布6件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2020-07-23 10:44:02 多彩贵州网
  • 在7月20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省检察院举行的首例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件等6例公开听证典型案例。这也是贵州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的具体举措,对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工作起到了引领作用。

      2020年上半年,贵州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全面推进检务公开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的实施意见》,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工作机制。

      新时代、新使命对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最高检和省委部署要求,用好检察门户网站和检察新媒体平台,深入推进司法办案、司法改革、重大部署、重大案件、队伍建设等全方位、立体式公开,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着力提升全省检察机关透明度。

      本次发布的案件中,有挪用公款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有民事监督系列案,有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例,也有行政诉讼监督,以听证保绿色发展保企业生产,对因疫情遭遇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家作出不起诉决定等案例。

      附:典型案例

      邵某国挪用公款申诉案

      【基本案情】

      1995年初,六盘水市钟山区甲公司(私营)董事长邵某国,请时任六盘水市乙银行计划处处长冯某学帮忙贷款作其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同年3月,冯某学称乙银行贷款批不下来,但其可从六盘水市丙公司帮邵某国借款。事后冯某学便找到丙公司经理赵某(已判刑)、副经理何某寿商谈向丙公司借款给甲公司一事。同年3月8日,冯某学让邵某国写了一张向丙公司借款18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为3个月。同年4月3日,冯某学持此借条找到丙公司经理赵某,赵某在借条上签字同意借款,冯某学在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赵某又写了一张请其公司出纳付款的便条交给冯某学。同年4月4日,邵某国持此便条到丙公司财务科找到出纳张某,丙公司以某电站付材料款为名,将18万元转到甲公司账上。邵某国借得该款后,用132000元支付了其公司新车改装的工时、材料费,余款用于公司其他方面开支。借款3个月后,邵某国不能归还到期借款,便离开六盘水市到外地打工,至今18万元借款未归还。

      2002年3月27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邵某国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8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该案指定由钟山区人民法院管辖。2003年5月6日,钟山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邵某国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8月7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邵某国在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多头多次申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邵某国申诉,邵某国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转交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办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收到邵某国申诉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公开听证情况】

      2020年6月17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在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邵某国挪用公款申诉案的听证会。邀请了省检察院刑事案件专家库成员、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申诉人原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申诉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人员代表、民主党派人士等5名听证员参加听证。还邀请了毕节市政法委、司法局、信访局有关同志,七星关区政法委、司法局、信访局负责同志,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综治办负责同志参加旁听。

      听证会由省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主持。经过出示原审证据、出示原审法律适用情况、代理律师发表意见、申诉人发表意见、听证员提问、听证评议、总结讲评等环节,全面充分对案件进行了听证。根据公开听证的事实、证据,5名听证员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法院对邵某国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适当,原判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判决结果。

      根据公开听证的结果,省检察院将依法按程序对邵某国的申诉作出法律决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民事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1988年6月,经贵州省政府同意成立甲公司,有二十多家企业及个人出资,出资总额为368万元。2015年,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诉请为:确认其为甲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之一,乙公司出资40万,享有40%的出资权益;丙公司、丁公司各出资10万,各享有10%的出资权益。案件经过一、二审审理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均为甲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分别出资40万、10万、10万,各享有40%、10%、10%的出资权益。

      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甲公司再审申请。

      2020年1月16日,甲公司针对以上三起案件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公开听证情况】

      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全面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士意见,确保监督精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系列案进行公开听证。2020年6月12日,听证会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室召开,检察机关邀请了3名听证员,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人员、涉案公司部分职工参与旁听。

      通过听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清了双方纠纷的来龙去脉,查明了相关案件事实。根据听证查明的事实,3名听证员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形成一致意见:本案申诉人的主体身份不适格,二审法院的判决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无问题。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审查案卷和听证情况,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民事监督系列案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陈某禄、陈某乙、陈某丙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袁某与被害人陈某亮系夫妻关系,陈某甲与袁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2月13日凌晨,陈某甲翻窗进入袁某家中与袁某发生性关系后,两人商量杀害陈某亮,陈某甲让袁某找来手套供作案用,并让袁某假意与陈某亮睡,待陈某亮熟睡后咳嗽提示陈某甲。同日凌晨2时许,陈某甲得到袁某提示后进入陈某亮与袁某睡觉的房间,陈某甲用被子捂住陈某亮头部并掐其颈部,袁某在旁帮助。因陈某亮激烈反抗从床上摔到地上,陈某甲让袁某找来绳子勒陈某亮颈部,致陈某亮机械性窒息死亡。

      大方县公安局以陈某甲、袁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8日报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2日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陈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程序中。2020年5月7日,被害人父亲陈某禄、被害人孩子陈某乙、陈某丙向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走访发现,陈某乙(12岁)在某小学读五年级,陈某丙(11岁)在某小学读四年级。陈某禄的老伴孟某珍已过世多年,陈某禄跟随二儿子陈某书一起生活。陈某禄的大儿子陈某强(24岁)在福建务工时跌倒导致腰椎断裂,瘫痪在床一年后死亡;四儿子7岁时夭折;小儿子7岁时病逝。被害人陈某亮的两个孩子陈某乙、陈某丙跟随陈某禄生活。陈某禄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政府低保、补贴以及陈某书在外务工或者务农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同时了解到,陈某甲家系村里的精准扶贫户,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没有经济赔偿能力。

      【公开听证情况】

      为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公开透明,全面听取相关人士的意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在征得救助申请人同意后,邀请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村民代表等9名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2020年5月12日,听证会在大方县果瓦乡某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召开。9名听证员从不同角度分析,经过认真评议后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救助申请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合理,建议检察机关对陈某禄、陈某乙、陈某丙3人予以司法救助,依据相关规定在判决书判决赔偿金额内给予最高的救助,帮助被害人一家度过困境。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审查案卷和听证情况,决定拟对申请人陈某禄、陈某乙、陈某丙三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并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国家司法救助意见,目前案件正在审查办理中。

      刘某祥、邓某珍诉余庆县人民政府林权颁证监督案

      【基本案情】

      1989年4月,刘某祥、邓某珍(系刘某祥母亲)因责任山林承包问题,找到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时任村调解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出具“通知书”明确刘某祥、邓某珍应当分得承包山林,并希望其与另外的刘姓三户通过协商划分其应承包的山林范围,但经其多次协调未果。之后,争议承包山林经历了林改确权及颁证,刘某祥、邓某珍在林改确权及颁证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

      2018年1月刘某祥、邓某珍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余庆县人民政府撤销颁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凤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祥、邓某珍自始没有取得过争议林地相应的物权,而且刘姓三户已经管理该林地超过三十年,已取得该林地的使用权,现在原告要求分割林地物权明显缺乏民事权利基础,故依法裁定驳回刘某祥和邓某珍的起诉。

      刘某祥、邓某珍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7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2月22日,刘某祥和邓某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19年9月,刘某祥、邓某珍不服裁决,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公开听证情况】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刘某祥、邓某珍的申请监督后,采用检察上下一体办案工作方式,组建了以市院行政检察部门为主,县级院行政检察部门协同的办案组,并决定进行公开听证。2020年4月2日,听证会在余庆县敖溪镇政府召开。邀请具有专业知识或相关经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此次公开听证。邀请当事人所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群众代表到现场参与旁听。

      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余庆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是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颁证行为合法。

      听证会后,办案组根据审查案卷材料和公开听证的意见,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张某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间,张某辉作为大方县星宿乡某村某砂石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某砂石厂进行砂石开采过程中,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1.2749公顷,林种均为防护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严重毁坏原有林地植被。

      张某辉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3月9日,大方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张某辉已对涉案土地进行补植复绿。

      【公开听证情况】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增加案件办理的公开透明度,全面听取相关执法单位及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2020年3月30日,听证会在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依法确定了听证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律师及相关部门代表参与旁听。

      通过听证,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听证员一致同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拟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2020年3月31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辉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箱包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遭遇经营困难。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王某与其朋友在正安县城某饭店吃饭喝酒后,驾驶机动车到KTV继续喝酒至11月28日凌晨。后王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正安县合力超市路段时,看见交警执勤并示意其靠边停车,王某因惧怕被查便开车强行通过,后经民警排查走访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2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开听证情况】

      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全面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士意见,确保监督精准,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2020年4月23日,听证会在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企业代表、值班律师、公安机关代表等7人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通过听证,结合案件情况,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2020年4月23日,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及时了解本案中王某所负责的企业经营现状,做好案件回访工作,打通“最后一公里”,2020年6月9日,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带队走进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王某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员工恢复生产,加班加点赶制产品,协调对接原材料供应商以及产品销售企业,通过近两个月的努力,王某的企业不但完成了先前所有订单,还将利润提升了几个百分点,调动了多户贫困户就业。

清镇市新闻客户端黔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