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权威解读来了!
2020-07-06 11:22:33 多彩贵州网
  • 7月3日,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权威解读,该《规定》自6月8日正式施行以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将进一步压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有效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我省脱贫攻坚、同步小康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规定》出台有何背景

      2015年以来,全省等级公路累计增加2万公里,机动车累计增加386.7万辆,驾驶人累计增加522.8万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总量的比例分别达63.5%和70.1%。

      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日益突出,同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安全监管责任还不够明晰,农村交通安全治理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意识整体偏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完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迫在眉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贵州省启动了《规定》编制工作。

      《规定》明确了哪些职责?

      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说明制定依据;界定了适用范围,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责任属性,明确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定义。

      明确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健全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责任落实。

      明晰了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15个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道路运输和交通设施设计等单位(企业)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明确了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规定》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立足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协调联动机制,重点解决当前问责制度适用法规、条例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以及部分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实际执行难的问题。

      《规定》明确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完善政府监督职能部门责任落实机制、职能部门监督相关企业单位责任落实机制、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等。

      明确农村“两站两员一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交管站,村、居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级专兼职劝导员,县、乡、村农村公路路长)规范化建设问题,构建管理主体到乡镇、隐患治理到乡镇、宣传教育到乡镇、矛盾化解到乡镇、便民利民到乡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考核监督与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上级人民政府要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列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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