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看民法典的“以人为本”
2020-06-05 10:05:09 多彩贵州网
  •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有哪些新看点值得关注?将对你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民法典继承编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在信息时代,隐私保护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扩大隐私保护范围,这对我们未来的生活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贵州省律协民专委专家律师、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光伟为你解读。

      隐私权,从我国立法看,以隐私权的名称表述并规定于法律,最早应当是2010年10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民通意见第140条,虽然使用了“隐私”,但并没有将隐私权单独作为一项人格权利,而是将其置于名誉权间接保护。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也是将隐私置于名誉权的保护之中。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该法明确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可以说,隐私权和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特别是在如今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置身于网络,基本是“透明的人”,电话、住址、身份号码等,甚至你在哪儿购房了,随后不断接到“你什么地方的房子需要装修吗?”骚扰电话,而不良网络服务提供者出卖用户信息的事也不断见诸报端。

      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和加强,是一个国家法治不断完善、人格更加得到尊重的一个积极表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对“隐私”的定义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比较而言,在这之前,隐私是公民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但在《民法典》中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非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不得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的界定范围进一步扩大。

      近些年来,侵犯隐私的事件越来越多,由于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没有详尽的法律依据处理。因此《民法典》的出台,将对该立法疏漏进行弥补完善,有利于预防、制止、打击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将隐私范围扩大,是顺应时代的发展,为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提供更完善的保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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