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细则 专项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
2020-05-15 07:37:30 多彩贵州网 编辑:龙香
  •   5月13日,贵州省发改委印发《贵州省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实施细则指出本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支持范围为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建设;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等。

      在资金分配方面,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60%;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0%;年度基本建成任务。该指标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0%。老旧小区改造年度目标任务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70%;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0%。配套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10%。

      在补助标准方面,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垦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核定建安投资的100%;城市棚户区、公租房等其他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核定建安投资的95%。

      同时,实施细则规定,申报相关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相关项目必须已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按期开工建设;项目单位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此外,实施细则还要求,按照中央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建设资金的政策,进一步加大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附:贵州省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一)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

      (二)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上述方面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三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用综合因素法,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分配到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有关部门的额度。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类别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分配。

      (一)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

      1.年度目标任务。该指标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60%。原则上按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有关部门当年和上一年度各类棚户区改造〔含城市(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垦区〕、公租房建设目标任务权重进行分配。

      2.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该指标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0%。原则上按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有关部门上一年度各类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计划执行情况(含开工率、投资完成率和中央资金支付率)权重进行分配。

      3.年度基本建成任务。该指标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0%。原则上按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有关部门当年各类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基本建成任务权重进行分配。

      (二)老旧小区改造。

      1.年度目标任务。该指标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70%。原则上按各市(州)、贵安新区当年和上一年度老旧小区改造目标任务权重进行分配。

      2.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该指标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0%。原则上按各市(州)、贵安新区上一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计划执行情况(含开工率、投资完成率和中央资金支付率)权重进行分配。

      3.配套基础设施投资需求。该指标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10%。原则上按各市(州)、贵安新区当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的需求权重进行分配。

      (三)年度计划执行激励。

      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奖励资金情况,结合各市(州)、贵安新区上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完成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情况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等权重进行分配。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

      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垦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核定建安投资的100%。

      城市棚户区、公租房等其他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核定建安投资的95%。

      第六条 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有关部门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 申报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类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

      (二)已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三)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按期开工建设。

      (四)项目单位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贵安新区及省直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需求应符合本地、本部门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各地、各部门报送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

      (二)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

      (三)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审核结论。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在报送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材料。

      1.续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规划选址手续、环评手续、用地手续、能评文件、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进展情况(含施工现场图片)、国家重大项目库项目导出信息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新开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规划选址手续、环评手续、用地手续、能评文件、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各类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主体施工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网页打印版)、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主体项目进展情况(含项目现场图片)、国家重大项目库项目导出信息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实行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分解到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同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

      第十四条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建设资金的政策,进一步加大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未按时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的;

      (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十六条 需调整的项目应由各市(州)、贵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在本专项内调整有关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调出项目一定时间内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新调整安排的项目应是已开工项目或近期能够开工的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专项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各地、各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地、各部门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第十九条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加强对市(县、区、特区)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的监管,特别是发挥基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两个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对相关的管理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黔发改投资〔2016〕62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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