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李智宇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9-05-16 11:20:00 富顺县融媒体中心
  • 2019年5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县人民法院对李智宇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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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富顺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8年1月李智宇刑满释放后,以提供食宿和费用开支,清理门户树立威信,用作案方式考察胆量的形式,先后纠集未成年人辛某某、杨某某和沈某为重要骨干成员,多次共同实施犯罪,形成以李智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智宇以带“陪酒幺妹”提成陪侍费的方式为犯罪集团主要收入来源,并配备砍刀、弹簧刀、枪支等作案工具。在2018年4月期间,李智宇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重要骨干成员辛某某、杨某某和沈某,以暴力手段在我县富世镇城区先后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作案四起。此外,在2018年1月至3月期间,李智宇邀约及伙同他人,另实施寻衅滋事作案二起;在2018年3月至5月期间,李智宇个人还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在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辛某某伙同杨某某、沈某单独实施寻衅滋事作案二起;2018年8月,杨某某单独实施故意伤害作案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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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5日,我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智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余骨干成员辛某某、杨某某、沈某分别被判处三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智宇、杨某某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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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李智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短时间内密集作案,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智宇、杨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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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富顺县人民法院

    编审:罗怀成  杨   敏

    编辑:宋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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