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
我县空气质量
降低噪声污染
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富世、邓井关、东湖三个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自通告施行之日起,富世、邓井关、东湖三个街道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禁放区”)全时段、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春节、元宵等所有节假日)。
三、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停止审批、延续办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证;原则上停止办理禁放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方可实施。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一)在禁放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体育、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劝导、制止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本单位、本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燃标志、标语,及时劝导、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举报。 对劝导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 110 (县公安局)、0813-7202866 (县应急管理局)。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八、本通告自2021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文明和安全
是富顺市民们共同的愿望
实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需要富顺市民们共同努力
来 源:富顺县人民政府
编 辑:何 梅
编 审:方文俊 潘劲松
监 制:杨 敏
总监制:罗怀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