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法院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执结案件335件 到位1362.15万元
2021-12-09 20:42:38 富顺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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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下午,富顺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该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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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通报, 11月9日至12月8日富顺法院开展了为期一月的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重点对涉执信访案件集中化解,对涉小微企业、涉金融、涉党政机关和“黑恶”财产案件、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以及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对已经查控财产集中清理处置、“久执未果”的积案全面梳理、“沉积案款清理”发放等。截至12月9日,本次专项活动共执结各类案件335件,执行到位1362.15万元;清理发放超期未发放执行案款151.63万元,涉及案件69件;清理甄别不明案款36.57万元,涉及案件26件;超期未发放执行案款和不明案款全部清零。结案平均用时31天,执行工作“1+N”一体化考核较上季度明显提升,整体质效跻身全市前列,圆满完成此次专项行动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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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还通报了多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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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

    富顺县板桥镇张坝村村民委员会、吴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久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久润农业应偿还张坝村村民委员会18435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偿还吴山村村民委员会200000元及利息17000元。久润农业未履行。

    两案借款资金性质系扶贫产业扶持基金,两申请人出借给久润农业用于发展富顺县扶贫肉牛养殖项目,借款期限为12个月。但被执行人因自身原因,两笔借款均不能如期偿还,经多番协商并延期后,被执行人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两村民委员会将四川久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公司仍未能履行。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该被执行人依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法定代表人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拒不到院接受调查询问,也未申报财产,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该公司账户上无任何存款,通过实地走访,该公司养殖场内有肉牛,但是还未到出栏标准,不能变现,两案陷入执行困境。因两笔借款系扶贫产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产业扶贫,被执行人不能如期还款,将损害该村大部份村民的利益,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执行法官多次与久润农业的法定代表人电话沟通,对其释法明理,劝导其依法接受传唤。后久润农业的法定代表人杜某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称目前无力偿债,提出的分期还款计划被村民代表否决。村民代表表示再也不相信他的空头支票,如果不给,就要求拘留杜某。鉴于被执行人杜某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县法院对杜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拘留一日后,迫于法律的威严和执行的高压态势,久润农业的法定代表人凑齐了款项,履行了两案的还款义务共计30余万元。

    本案在执行中遵循“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始终保持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通过强有力的执行,让村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院生效判决绝非一纸空文,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巩固了脱贫攻坚成果,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两企业工程合同纠纷案

    近年来由于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部分民营企业因资金周转难而导致经营困难,特别是企业在完成项目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得到资金支付而导致企业生存环境恶化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人民法院能否为胜诉的民营企业实现其胜诉权益,将会对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如何在执行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中,既能妥善处理纠纷,又能兼顾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极其考验法官的应变能力和执行技巧。

    2021年1月,自贡市通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7万余元及所欠利息。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查询到江苏顺通名下有两百多个银行账户,其中有银行存款的账户达九十余个,但因该公司涉案众多,其名下除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专户外,其余账户均被各地法院司法冻结。法官将这一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方特别着急,又递交了执行到期债权申请书,但经核实该第三方到期债权条件未成就,暂不能执行,案件一时陷入僵局。考虑到申请方急需此笔执行案款缓解资金周转压力,承办法官在首轮查询15日和30日后又提起了第二、第三轮查询,并将第二、三轮查询结果与首轮查询相比较,列表分析有资金进出的账户冻结情况及轮候法院的冻结日期,推测部分大额资金账户或许有轮候的机会,于是依次轮候冻结了上述账户。又经过多次查询分析冻结账户资金额的变化后,逐账户从小金额试探能否扣划,最终从几十个冻结的账户中甄别出五个能扣划的账户,分别扣划后凑齐了申请金额,该案执行完毕。

    在冻结了江苏顺通公司银行账户后,该公司提了执行异议,称被县法院冻结的某几个银行账户为其农民工工资专户,县法院在审查其递交的资料后,支持了它的异议,对上述账户进行了解冻,这也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与保障。一方面,本案让真金白银装进了胜诉当事人的口袋,没有让生效法律文书变成法律白条,切实解决了胜诉民营企业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本案着力贯彻规范善意文明廉洁高效执行理念,依法审慎规范适用财产保全措施,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确保执行措施的适度性和合理性,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提速。

    案例三:富顺县饮料厂诉富顺县某钢铁公司租赁合同案

    富顺县饮料厂诉富顺县某钢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限被告富顺县钢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自行搬迁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并将原告富顺县饮料厂房屋、水电按租赁合同恢复原状;被告富顺县某钢铁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起至搬迁恢复原状之日止,按年16000元标准计算,赔偿原告富顺县饮料厂的经济损失。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应原告申请,县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富顺县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发现,该企业停产多年,租赁的厂区内房屋、机器设备等附属设施均废弃破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针对给付拖欠租金和厂房、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两项执行内容,经过多轮协商,对恢复原状涉及的原状标准问题,因该租赁合同签订于2002年,至今已将近20年,部分建筑涉及自然损坏,部分涉及扩容改建,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执行法官再次现场勘查,以期能够找出现状与草图的差异,进而明确恢复标准,在勘查现场时,意外发现场地边缘有拆迁划线标示,经向县征地拆迁部门调查,得知案涉厂区属于S436省道占地拆迁范围,拆迁标准暂时未明确。在此基础上,经过法官释法,恢复再无必要,被执行人也同意除支付拖欠的租赁金外,先行按500元每平的标准垫付部分拆迁款,用以担保可能存在的原现状拆迁标准之间的差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该案的顺利执结,及时回应了饮料厂30余位改制退休职工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保障了其切身利益。同时,变更执行拆迁补偿款替代强行恢复原状,也减轻了被执行人负担,获得了双赢的局面。


    记    者:李   旭

    编    辑:王春得

    编    审:方文俊  潘劲松

    监    制:杨   敏

    总监制:罗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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