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0月03日14时00分,明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RD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富顺县吉祥路人民医院出口路段处掉头时,该车车身右侧与直行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头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当事人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当事人明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安全驾驶、平安出行;遵章守法、各行其道。
来 源:富顺交警
编 辑:周 睿
编 审:方文俊 潘劲松 监 制:杨 敏 总监制:罗怀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