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出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
(暂缓)证明》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年下半年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疫指发〔2021〕35号)精神,结合《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要求,现就规范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暂缓)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通知如下。
一、出具对象
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人员或暂缓接种人员。
二、出具单位
由各区县(含高新区,下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附件1),各区县要向社会公布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
三、出具流程
受种者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近期疾病诊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到医疗机构开具《证明》(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要求,指定长期从事疫苗接种健康预检工作、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师,对受种本人及其疾病诊疗资料进行问询审核,确属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暂缓)范围的人员,开具《证明》。《证明》需由两名医师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受种者作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暂缓)依据,一份由医疗机构留档备查。
(二)建立工作台账。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台账,每日向区县卫生健康局和疾控中心报送《证明》开具情况。各区县疾控中心汇总后每周五上报至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联系人:罗志敏 8237259 邮箱:10456123@qq.com)。受种者身份证复印件和疾病诊疗资料复印件,由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妥善保管,严禁泄露隐私。
(三)加强督查指导。区县卫生健康局和疾控中心应加强对《证明》开具工作的督查与技术指导,严禁弄虚作假。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要做好沟通解释,告知暂缓接种人员达到接种条件后及时接种,确保实现“应接尽接”。
附件1: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暂缓)证明》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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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暂缓)证明》(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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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暂缓)证明》开具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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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
2021年8月22日
来 源: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
编 辑:周 睿
编 审:方文俊 潘劲松
监 制:杨 敏
总监制:罗怀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