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毒花生”全部追回!网友灵魂发问:误食中毒算谁的责任?
2021-03-09 10:35:10 富顺县融媒体中心
  • 放心了!

    放心了!

    自贡被盗的电瓶车和“毒花生”一并找回了

    3月9日,川观新闻记者从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获悉,针对3月8日该局发布的警方紧急提示,经全力开展侦破工作,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8岁,自贡市沿滩区人)已于当日晚11时许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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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上午9时许,辖区居民江某报案称其停放在沿滩新城华煜·小时代住宅小区露天停车位的电瓶三轮车的电瓶被盗。


    据报案人称,其在电瓶车坐垫下用于毒鼠的两小包(每包半斤左右)浸泡过老鼠药的有壳花生,也一并被盗走


    为此,贴心的警察叔叔及时发布紧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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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该起电瓶车被盗案行为人,千万不要误食电瓶车坐垫下的有毒花生,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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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们还有一个“灵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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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被盗期间,这两包用于毒鼠浸泡过老鼠药的有毒花生被人误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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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日报官方微博截图


    川观新闻记者为此专访了四川知名律师、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新年


    王新年律师认为,本案中江某用老鼠药浸泡花生是为了毒杀老鼠,没有投毒伤人的故意。作为车主将花生放在坐垫下,表明他并不想让老鼠药这一危险源暴露于他人面前,且第一时间报警说明了被盗电瓶车上放有毒花生的情况,其已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


    “然而,盗车嫌疑人却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新年律师说,如被盗电瓶车价值,经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鉴定,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将被依法追究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将被处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


    若盗车人自己食用花生中毒,依据《民法典》第1174条的规定,其行为后果自行承担;若盗车人将花生遗落或送给第三人食用,依据《民法典》第1175条的规定,盗车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第三人有明显过错的,可酌情减轻盗车人的责任。


    “生活处处是规则,生活处处是法律。每一个公民都要敬畏法律,学法守法,让法律成为向往美好生活的护身符。”王新年律师说。


    来源:川观新闻

    编辑:赖烨涵    

    编审:罗怀成  杨    敏90e89b534df04a78ac4cf1194e354fef.jpg92cf75cecd354f5caba434aac192052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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