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人,最高奖励30万!看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赶紧举报!
2021-10-12 18:07:04 富顺县融媒体中心 富顺县融媒体中心
  • 富顺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打毒品违法犯罪,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四川省禁毒条例》等相关法规,参照国家《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结合富顺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来访或者其他形式,主动向公安机关或禁毒部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情况,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

    (三)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及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贩卖罂粟壳的;

    (五)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经营户或个人在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等的。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富顺县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富顺县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涉毒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受理由公安机关负责,举报方式如下:

    (一)电话举报:110,0813-4703730,0813-7164657;

    (二)网上举报:通过“富顺公安”微信公众号

    (三)信件举报:可将举报信件邮寄富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或各公安派出所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富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或各公安派出所举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详细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现奖励。

    第八条 对群众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根据案件性质、缴获毒品数量、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对举报人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举报吸毒、聚众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处1人奖励1000元,其中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每人追加奖励500元;

    2.举报聚众吸毒的,除按照查处吸毒人员奖励外,对构成刑事案件的,视情况再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

    3.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查处1人奖励15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各类毒品折算标准参照附件1)、抓获犯罪嫌疑人数进行奖励

    1.缴获毒品5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3000元;

    2.缴获毒品50克以上500克以下,每案奖励3000元-5000元;

    3.缴获毒品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元-2万元;

    4.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每案奖励2万元-5万元;

    5.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每案奖励5万元-10万元;

    6.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每案视情况奖励10万元-2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易制毒化学品量(附件2)进行奖励

    1.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千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2000元;

    2.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每案奖励2000元-5000元;

    3.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元-2万元;

    4.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每案奖励2万元-5万元;

    5.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每案奖励5万元-10万元;

    6.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吨以上,每案视情况奖励10万元-20万元。

    (四)举报毒品加工及制毒物品加工厂(窝点)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进行奖励

    1.捣毁毒品加工及制毒物品加工厂(窝点),查获制毒设备的奖励1万元;

    2.缴获制毒物品1吨以下的,奖励5000元—2万元;缴获制毒物品1吨以上5吨以下的,奖励2万元—5万元;缴获制毒物品5吨以上的,奖励5万元—10万元;

    3.缴获毒品的,按照缴获毒品量(液态毒品参照含量折算)进行奖励。

    (五)举报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及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铲除罂粟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300元—1000元;铲除罂粟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5000元;

    2.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5000元;

    3.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下,每案奖励500元—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5000元;

    4.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1000元;

    5. 举报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案件的,每案奖励500元-1000元。

    (六)举报公安部悬赏通缉的涉毒犯罪嫌疑人,按照悬赏金额奖励;举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的涉毒犯罪嫌疑人,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七)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八)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况予以奖励;

    (九)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第九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奖励;起同等作用的,对最先举报人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办案部门承办人提出意见,填写《富顺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发放。

    第十二条 举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举报人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困难的,可委托他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可以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奖金,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举报人提供的账户。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对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缴获的毒品、制毒物品按《缴获毒品、制毒物品折算标准》(详见附件)计算;奖励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富顺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来源:县公安局

    编辑:方文俊

    编审:罗怀成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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