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
尊敬的非居民用气户:
因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非居民用气户(也称:商业用气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含有用气方预交气费款的条款,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6日作出决定,单方提出不再执行此种结算方式条款,气费按月抄表结算,按付费账单金额交纳。现将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后的“燃气费结算、支付方式”条款公告如下:
(一)供气人、用气人双方约定,以 一个月为燃气费抄表、结算周期。结算周期的期间用气量乘以对应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为该结算周期的期间燃气费。如遇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的,则按照调价时间和价格,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
(二)实行抄表计费的,供气人在抄表(或估量计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用气人发送付费账单信息,用气人应当于当月内,按照账单载明的金额向供气人交纳燃气费。用气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交纳燃气费:
(1)用气人以转账方式将燃气费支付至供气人银行账户;
(2)用气人到供气人收费服务窗口以现金方式交纳;
(3)用气人可以采用登录供气人微信公众号进行缴费或供气人提供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
(三)实行智能计量预付费的,智能(或IC卡)燃气计量装置根据用气人实时用气量计算燃气费,并自动从预付气费中扣除。当预付余额不足时,用气人应及时补足燃气费。
因上述修改后的条款,取消了预交气费款,所采取的燃气费结算、支付方式,符合民商事主体以月度为经济核算、结算周期的情形,也符合交易惯例。因此,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非居民用气户告知对已签订的供用气合同的修改内容,不再逐户征求非居民用气户的意见,并直接按上述修改条款执行。如有非居民用气户对上述修改条款有异议的,可以前往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协商,以消除异议。
对于新申请与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供用气关系的非居民用气户,均使用修改后的供用气合同文本(“燃气费结算、支付方式”条款与上述公告的修改条款一致),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将与非居民用气户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供用气合同。
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大楼地址:富顺县富世街道北湖北路121号,联系人:卢懿,联系电话:7101820。
2020年8月3日
编辑:方文俊
编审:罗怀成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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