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位于金三角的摊贩代某处购买的鸭脚、鸭脖子等卤肉制品食用后出现不适反应,后前往县人民医院诊治,疑似亚硝酸盐中毒。

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摊位进行检查,并对其经营的所有食品及原材料依法进行了扣押和抽样。抽样品种为鸭头、鸭脖、鸭肝、火鸡翅、兔肝、卤料、鸭脚,并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鸭头亚硝酸盐检出值为标准限值的320倍、鸭脖亚硝酸盐检出值为标准限值的400倍、鸭肝亚硝酸盐检出值为标准限值的400倍、火鸡翅亚硝酸盐检出值为标准限值的217倍、兔肝亚硝酸盐检出值为标准限值的210倍、卤料亚硝酸盐检出值为标准限值的263倍、鸭脚亚硝酸盐检出值为标准限值的600倍。代某制作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县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四川在线
编审:罗怀成 杨 敏
编辑:方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