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实行烟花爆竹限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区域和时间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到获得合法经营权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燃放时应严格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
(一)燃放区域。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分集中燃放区域和禁止燃放区域。集中燃放区域为文化广场、飞龙广场、人和广场、五洲国际广场、河滨小广场、甲子口小广场、双龙桥河滨小广场、赤天化新广场。
(二)燃放时间。在燃放区域内,从2021年2月6日至2月26日(农历腊月二十五至元宵节)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0时。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等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居民棚户区。
(三)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四)车站、船舶等安全保护区内及1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商业区域、地下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公共绿化带、山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城市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城市下水道、污水排出口、化粪池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一)A、B等级烟花爆竹以及其他需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安全系数低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轰天雷、冲天炮等升空类产品。
(四)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
四、其他
(一)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应急、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因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国家或集体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单位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市民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五、此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