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大院广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就业 1. 优先组织外出务工。用好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各地与对口帮扶城市对接,签署稳岗协议,将在对口帮扶城市务工的人员稳定在当地就业。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成立国有公益性劳务公司,乡(镇)、村成立劳务合作社,推广“蜂王模式”,发挥劳务经纪人作用,加强劳务组织和用工对接,与黔籍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建立劳务输送稳岗机制,促进劳动力有岗位、不返乡,采取“点对点、一站式”方式再输送一批农村劳动力。 2. 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引导贫困劳动力参与农村产业革命、坝区产业结构调整、乡村振兴,到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就业,引导贫困劳动力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就业。与贫困劳动力所在企业建立定期联系专人帮扶机制,加强用工指导,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将贫困劳动力稳在企业。 3. 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就业。推广“从江模式”等,发展城乡公益事业,在原有基础上新开发农村公路养护员岗位、安全生产网格员岗位、管水员岗位、生态护林员岗位、乡村文化旅游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等,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整合部分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用于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 4. 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加强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2020年度,“青年就业见习”计划、“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分别招募1万人,“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面向脱贫攻坚一线”计划共招募3000人。 5. 扩大招生入伍规模。完善招生政策,优化招生结构,2020年度硕士研究生、专升本招生规模计划达2万人。加强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创新,2020年度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1500人。 6. 扩大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规模。2020年度,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分别提供3000个、2万个、10万个空缺岗位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开发2万个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1万个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1万个由市县两级财政保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牵头指导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参股企业等增设1万个岗位。我省国有企业今明两年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中央在黔企业2020年接收高校毕业生的人数不低于2019年。 7. 提高补贴标准。2020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人,发放范围增加贵州籍孤儿高校毕业生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 8. 提供就业便利。积极落实国家“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政策。推动改革完善乡村医生职业资格制度,允许临床医学等医学类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临床实践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尚在择业期内的未就业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有关政策。鼓励企业为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便利,不得设置限制或提高门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由流动。 三、帮扶其他重点群体就业 9. 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社会招聘时,优先考虑退役士兵。推广安顺“兵支书”做法,推荐优秀退役士兵担任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投身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供村居级退役军人服务站专职人员岗位支持退役军人就业。 10. 促进城镇低收入群体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低收入群体,优先提供岗位实现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实现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难以实现就业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11. 做好失业人员帮扶。将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推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 四、拓宽就业渠道 12. 强化工程项目建设增加岗位。调整投资结构,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将预算内投资重点投向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棚改资金和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建设一批市政项目、棚改项目、物业服务项目,加快高速公路、县乡公路、产业路建设,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13. 积极发展产业增加岗位。聚焦脱贫攻坚和农村产业革命,加大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力度,实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重点围绕十大工业产业,大力发展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发挥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带动就业作用,新增一批就业岗位。 14. 挖掘企业潜力增加岗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省、市、县属国有企业开发就业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中职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发展壮大实体经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规上企业发展,新增一批就业岗位。 15. 鼓励创业增加岗位。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项,增加就业岗位。创业担保贷款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16. 支持灵活就业增加岗位。将灵活就业纳入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按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的2/3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度,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促进消费转型升级,支持新消费业态发展,疫情防控期间,在保障安全,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做好疫情防控和清洁卫生工作等前提下,各地合理设置流动摊贩经营场所。 五、提升就业能力 17.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项目制购买和定额补贴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农民全员培训、返乡就业创业培训,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继续实施原以工代训政策,支持新吸纳劳动者的企业、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实现上岗即培训、培训即就业。建立全省统一的创业培训考核平台,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落实从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政策。 18. 拓宽培训补贴范围。2020年度,支持技工院校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 六、落实稳就业政策 19.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20年度,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0. 减轻企业负担。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各参保企业(单位)按规定享受免、减、缓社会保险费扶持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符合缓缴条件的,最长可允许缓缴1年。按规定落实企业会费返还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在贵州省范围内按规定预存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且无失信记录,按实名制管理要求支付工资记录良好的企业可申请免予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1. 加大稳岗支持。2020年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继续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2. 实施就业援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失业人员、就业转失业的贫困劳动力及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退捕渔民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对从事城镇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23. 发挥失业保险作用。2020年3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5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档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且不得同时享受,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24. 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2020年度,对低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且连续登记失业12个月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3个月内推荐就业不少于3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暂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确定,所需资金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中列支。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七、加强就业预警监测 25. 摸排基础信息。要以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户、边缘户劳动力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加强劳动力基本信息摸排。针对未就业贫困劳动力信息,制定“一村一策”“一人一办法”促进就业。 26. 研判就业形势。积极做好统计发布工作,开展就业形势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多维度开展对就业影响的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 27. 建立预警机制。建立劳动力预警监测机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监测,动态掌握劳动力流向,制定应对预案,预防规模性失业返乡风险。做好就业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 八、压实就业责任 28.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确保就业形势整体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 29. 加强资金保障。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用于组织开发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落实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加大相关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力度,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金投向,重点支持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30. 加强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或通过网络平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跟踪调查1次,定期提供就业服务。完善劳动者和就业岗位数据库,优化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促进人岗精准匹配。 上述新增且明确实施期限为2020年度的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本文未涉及的其他事项,遵照国家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政策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