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王某某非法狩猎一案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在元厚镇政务大厅进行,办案民警、涉案乡镇部分村组干部、林业经营加工业主、护林员、村民群众等参加了现场法治宣传。
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别在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群峰村六组养马司(小地名)、贵州省赤水市葫市镇金沙村六组铁金山(小地名)山林内,非法使用由自己购买的鱼竿改制成的两幅捕网捕获画眉鸟共计15只,后将其中部分画眉鸟出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
案发后,经赤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赤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査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同时在办案中了解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少数民族,家中有三个小孩要抚养,且王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故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表示:感谢检察院的宽大处理,一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今后绝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将以己为镜,积极教育劝导身边人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随后,承办检察官针对在案发地群众参与狩猎现象突出的具体情况,立即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法制宣讲,并针对群众的提问进行了答疑解惑,得到了参会人员的高度评价。
本案的成功办理,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震慑警示作用,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了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干警积极参与主题教育、为民办实事的一道亮丽风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