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9日,赤水一猪肉经营户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事件回放:
2019年7月24日,当事人罗某某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桥头农贸市场购进鲜猪肉进行销售,因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未经依法设置的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动物防疫检查和消毒,被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2019年7月27日,当事人再次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桥头农贸市场购进鲜猪肉进行销售,再次因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未经依法设置的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动物防疫检查和消毒,被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
依据:
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省,应当经过依法设置的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动物防疫检查和消毒,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向本省输入或者运送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检查和消毒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在非洲猪瘟防控的非常时期明知故犯(2019年2月因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桥头农贸市场购买未附有检疫证明的鲜猪肉到我市销售被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顶风作案情节,拟对当事人处罚款3万元。10月9日执法人员按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日到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场所抢夺相关执法文书并进行撕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执法人员当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证实罗某某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罗某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