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救助可达5万元!进一步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2019-05-23 09:07:35
  • 5月2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于近日制发《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同时重点强化了临时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可达5万元。



    《实施意见》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刚性支出扣减、分户施保、分类施保、渐退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认真落实低保刚性支出扣减政策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二是认真落实低保分户施保政策


    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低收入标准以内的,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是认真落实低保分类施保政策


    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发放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困难情形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四是认真落实低保渐退政策


    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的,低保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分别给予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同时,《实施意见》强化了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通过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具体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困难家庭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情形,救助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且应先行实施救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对遭遇困难情形复杂、救助资金需求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要提高救助标准,最高可达5万元。


    全面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分级审批机制。救助金额较小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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